案例情况:施工单位A于2004年10月28日与某建设单位B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承包B冲压厂房等钢结构工程,固定总价为5,9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04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月30日。过程中由于B单位原因导致A单位无法进场施工,另有天气原因、停电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完工,但A单位在过程中一直办理了上述工期顺延的签证,顺延天数有56天,竣工日期亦从合同约定的2005年1月30日顺延至2005年3月27日,另有B单位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便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并且在2005年3月20日将生产设备基本安装完毕。2006年9月A单位提起诉讼,要求B单位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