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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陷入工期违约遭索赔
日期:2017-06-28 阅读:9518

案例情况:

施工单位A于2004年10月28日与某建设单位B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承包B冲压厂房等钢结构工程,固定总价为5,9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04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月30日。过程中由于B单位原因导致A单位无法进场施工,另有天气原因、停电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完工,但A单位在过程中一直办理了上述工期顺延的签证,顺延天数有56天,竣工日期亦从合同约定的2005年1月30日顺延至2005年3月27日,另有B单位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便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并且在2005年3月20日将生产设备基本安装完毕。

2006年9月A单位提起诉讼,要求B单位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B单位对A单位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本案经过终审判决支持A单位全部诉讼请求,但B单位的反诉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A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照要求办理了工期顺延的签证,并且B单位未验收擅自使用了厂房。


案例分析:

上述案件中A单位胜诉的关键在于: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了工期顺延签证。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工期?有效规避工期违约风险呢?

一、工期及工期相关含义

1.工期: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即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2.开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是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开工日期一般在合同中均有约定,实际中通常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下达的开工指令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期顺延:在施工工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法定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约定情形:具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即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形工期将予以顺延。

二、如何避免工期违约遭索赔

1.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工期延误的情形时,及时向发包人、监理等提出书面顺延工期的申请,签字确认后方可顺延。

2.做好项目工程的各项资料的归档保管:如实际开工、完工、竣工、工期顺延等书面资料的完整。做到每项工作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3.合同中关于工期顺延的情形约定要详细、完备。

4.收集好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证明文件。

5.坚决维护自身利益,行使索赔的权利,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形时,可以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各项目部进场前应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期安排,遵照执行,适时调整。



【公司法律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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