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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到位之小区车位谁做主
日期:2020-10-28 阅读:3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我们常见的小区停车位有地面车位和地下车位,本文结合法条来就停车位相关知识进行简单分析,仅供内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地面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后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圈划而来。规划内的车位产权通常属开发商所有,可由开发商依法出售、出租,但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形式获得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利用小区公共空间圈划出来的车位,因小区公共区域已公摊至业主承担费用,故属于业主共有,如何利用,如何收益应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因此圈划出来的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应由业主共有。
        二、地下停车位,规划中的车位性质同地面上规划中的车位性质一样,可由开发商进行销售、出租等处理,但优先满足业主需求;还有根据人民防空要求修建的防空工程,有的被开发商利用,作为车位处理,就是大家常说的“人防车位”。关于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不可买卖,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可由开发商或投资商依法进行日常的使用、管理和收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人防车位租金收益归属的观点多为:若建设成本纳入公摊的,则收益归业主共有,若未计入公摊,则归开发商或投资商享有。
        综上,无论哪种车位,均应以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前提。满足
        销售条件且开发商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业主或其他当事人可通过购买方式来获得车位所有权;其他车位可通过承租方式来获得车位的使用权,但需注意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另人防车位国家可根据需要强制征用。

作者:杨延仙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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