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A公司租用一块场地作为办公用地,用围墙围成院坝(以下简称“场地1”),并聘甲担任保安人员。期间,场地1上跑来一只狗,甲便用剩饭菜喂养该狗,该狗还在场地上产下狗崽。2015年1月,A公司将场地1的部分转租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但A公司已在其他地方办公,甲仍留在场地1当保安值守。甲辞职后,仍继续在场地1继续生活和喂养该狗。某日,甲外出就医不在场地,小朋友乙在自家开放的院坝内玩耍时(离该场地不远处),被前述大狗咬伤面部,家属丙和丁见状后,急忙过来赶狗解救乙,大狗被追赶跑回场地1。乙被狗咬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受伤部位经手术、医治好转后出院。后乙起诉至法院,经书面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乙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同时还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法院认为:1.肇事期间,甲外出就医不在场地,B公司饲养肇事狗,但未对该狗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2.A公司应当预见保安甲收养肇事狗在公司喂养可能会有安全隐患而没有制止,放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3.甲收留该狗并与B公司长期饲养,外出未交接对狗的饲养和管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本案中A公司、B公司、甲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典”链接: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很多年轻人、很多家庭甚至加工厂、施工场所、员工宿舍区等都会有出于种种目的饲养或收留、收养小动物的情形,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建议: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动物,不养禁养的动物,不妨碍不影响他人的生活;
2.按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拴狗链、套嘴套等;
3.管理好饲养、收养收留的动物,定期接种疫苗,不放野乱跑,如实在社区做好备案登记,外出时交给看管人员,延续好管理责任;
4.加工厂、施工工地、员工宿舍区等公共区域尽量不养动物;同时,加强安保管理,尽量不让危险性动物进入场内;
5.发生动物脱逃或危险动物进入时,及时与派出所联系处理;
6.不虐待、不遗弃饲养动物。
对饲养、收养的动物多一份爱心、多一份责任心,就会给别人和自己多一份安心。
(以上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杨延仙 法律事务部
发布:沈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