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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日期:2020-03-10 阅读:5432

        鼠年之初,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席卷大地, 全国各行各业均受到疫情影响。云南省委省政府为应对此疫情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随之政府也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对非生活必须的行业提出延迟复工的要求。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管是原材料采购,还是厂内、施工现场,甚至职能部门的办公都不可避免的受到疫情的波及,为了更好的应对疫情,法律事务部梳理了最近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管理提出如下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一、员工工资

        (一)在国务院办公厅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延长以及迟延复工假期内,视为职工提供提供劳动,按照原工资进行发放。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公司应视为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若有被确诊的职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工资发放按照公司现有制度进行发放,即按照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与职工沟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微信、OA系统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职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婚假、护理假等各类假。

        (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职工协商进行待岗处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失业金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四险一金”的处理

        四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四险部分中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的处理。

        (1)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给予稳岗返还。

        (2)也可根据《 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公积金

根据《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支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支持符合昆明市内缓缴条件的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

因此公司可以根据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费的返还,申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甚至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要对四险一金申请缓交,因为在上述文件通知要求的期间内不承担滞纳金。

        三、税费、电费

        (一)税费。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件规定:“减免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新出台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实现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也可延期交纳税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收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电费。根据上述文件通知要求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网络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交的各项费用,缓交费用不收取滞纳金。公司作为用电大户,积极与电网公司对接,对电费的计费周期、增减容,是否按照用电量的95%核算电费等进行接洽。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可根据资金安排,与税局电网公司申请减免、缓交税费、电费事宜。

        四、施工管理

        (一)针对本次疫情的定性,我部门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二)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主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的签证。为控制疫情,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要求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因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将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合理顺延并及时办理签证事宜。例如在云南省内的工程,顺延工期计算建议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降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响应(不含)以后,甚至是到大部门农民工可进到施工现场,材料供应正常等障碍消除之日止。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可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处理: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

        3、因复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4、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五)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负有止损的义务。在疫情发生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并且及时的致函发包人和监理,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六)如果公司的涉外工程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文件的通知要求及时请求政府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公司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以上意见根据最近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和法规进行梳理,具体事宜可安排主责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接洽办理,本意见仅供参考。


2020年3月5日

法律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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