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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安全“十条禁令”
日期:2018-03-29 阅读:7510

1、禁止施工(工厂)现场钢构件堆码超过3层或高度超过2米;钢构件分层堆放中间没有加垫木方,材料堆放场地没有找平夯实的做法;构件摆放没有采取防倾倒措施。

2、禁止下班后汽车吊不停车,吊臂没有复位;吊装作业吊车支腿路基松软没有使用钢质路基板(不得小于1米*1米)增大受力面积的做法。

3、禁止大型工件吊装吊耳制作、安装、焊接没有技术交底,吊装前没有对吊耳进行无损检测和验收的做法。

4、禁止承重支架制作、安装无专项方案,没有技术交底,没有验收挂牌就使用。

5、禁止高度超过7米(楼层2层以上,含两层)用垂直爬梯做安全通道;厂房等特殊结构用垂直爬梯做安全通道的,必须加设置防护圈、防坠器等安全措施。

6、禁止高处作业随身携带工具、零件、小型电动工具没有防坠措施;高处作业设备没有使用设备集中平台的做法。

7、禁止钢结构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绳设置没有覆盖区域;使用单挂点安全带的做法。

8、禁止钢结构施工存在立体交叉作业没有做隔离防护措施施工的做法。

9、禁止高空焊接、气割作业时未做防火星掉落措施,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安排监督人员的做法。

10、禁止彩板瓦安装没有安全方案,彩板集中堆放在屋面;放置屋面彩板瓦未做防风、防滑、防坠措施;彩板瓦安装不设安全绳。




安全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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