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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异同
日期:2019-11-25 阅读:5334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同属于渎职罪的范围,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恰当的行使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下面对两个罪名的异同讲解如下:

      一、首先讲解一下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按照上述规定:在国有企业中工作或者国有企业外派到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一)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严重不负责任,也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即,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草率从事、敷衍了事。

      (二)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作为,即不合法的干事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即该干不干造成重大损失。

      (三)损害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再者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或者个人损失1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造成公司损失30万元或者个人损失15万元才能立案。

      三、如何避免

      (一)加强学习,对法存敬畏之心,对已经有法明文规定的需要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

      (二)对存管理边界的问题要及时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分工。

      (三)依法依规决策并且留下工作痕迹。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只要履职尽责了,从而免于责任追究,也就是“尽职免责”。

      以上仅供内部交流、学习使用,请勿外传。


法律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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