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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可缺位的“过程管理”
日期:2019-02-01 阅读:5691

      案情简介:

      因税务策划的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就A工程分别于2013年4月、2013年5月签订《构件加工制作协议》和《钢结构安装协议》,合同约定甲供材,此外两份合同对单价、工期、工作范围、结算、支付方式等都进行了约定。2015年6月,双方就A工程制作及安装分别签署了《结算单》 。

      因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且经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诉请甲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制作加工和安装的验收资料,第一次庭审开始前,甲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两份合同,并交付符合质量的工程项目,法院受理甲公司的反诉并重新安排第二次开庭日期。本诉与反诉经过法院合并审理后,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尾款,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甲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乙公司可以使用的资料只有合同及结算单,以至于甲公司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乙公司虽然侥幸胜诉,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引起各位的重视:

      1.发货单上没有合同相对方有权代表的签收记录以及对构件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2.合同中未对出厂构件及现场安装验收进行详细约定,没有出厂/安装完毕后多长时间视为合格的约定;

      3.安装工程无过程资料保存,也没有验收资料;

      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未及时监控到位;

      5.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6.案件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签署合同前,必须严格进行合同相对方资质、资信调查评估;

      2.合同条款中增加质量、工程等的验收条款,甲方未按约定办理验收手续的“视为合格”条款;交付产品的,建议合同中明确对方指定签收验收人员信息,发货单、移交清单等务必经指定人员签字认可。

      3. 不管是工程施工抑或是加工制作,尽量争取每道工序、子项经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验收签字同意后再转接下一步工作;

      4.合同执行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发生异常如:停工、资金不足等情况时,及时取得对方确认的书面材料并保存;注意合同诉讼时效,勿贻误时机;

      5.合同双方应信守约定,诚信合作,认真履行好各自义务,同时也应该按合同约定收集好履行过程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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