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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大法治新闻
日期:2015-06-30 阅读:5546
  1 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全力推进 习近平指示要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习近平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5月31日,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江苏苏州召开。习近平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要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点评:
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标志,我们党和国家开启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伟大征程,政法工作也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新时期党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此次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全国政法机关的指导思想、工作指针、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群众看政法,首先看平安。”“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政法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对政法队伍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正是基于上述理念和判断,也是顺应人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新期待的必然选择。
 
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劳教制度施行五十余年终被废止
2013年12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点评:
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性作用已经完成,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3 多起刑事冤错案件依法得到纠正 政法机关完善制度防范冤假错案
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叔侄案再审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以此案为代表,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纠正一批冤错案,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坚决保障人权。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点评: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错案的基础。一起起冤错案的纠正,显示出2013年刑事审判的“不一样”:写在法律中、书本上的“疑罪从无”等原则正成为裁判文书中的理念与坚守。相较冤错案的纠正,“防患于未然”更加重要,如何做“事前诸葛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都在给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答案。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也让人们感受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坚定足音,增强了社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
 
4 严打网络有组织造传谣违法犯罪 警方开展专项行动两高及时释法
为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舆论公义,2013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侦办一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案件,成功摧毁多个利用网络非法经营的公关公司和犯罪网络,秦志晖、杨秀宇、周禄宝、傅学胜、仲伟、董如彬、格祺伟等一批大肆在网络上造谣传谣、实施敲诈勒索的“网络大谣”先后落网。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点评:
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一场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专项行动全面展开。这场有力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重拳猛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为树立网络正气提供了强大支撑,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被誉为“网络民心工程”。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枉不纵,坚持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迫切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迈出了我国网络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5 首次上合成员国司法部长会举行 习近平致贺信会议签署联合声明
2013年9月5日至6日,第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会议发来贺信。他强调,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共同愿望。中国愿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各成员国共同发展繁荣。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开幕式。上海合作组织司法部长会议机制是由中国司法部提出并推动建立的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合作机制。第一次会议由中国司法部主办,主题是“加强司法部间合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和服务发展”。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吴爱英担任主席。会上,各国司法部长们审议通过并签署了《第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
点评:
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工作重要内容。近年来,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为深化和拓展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各方面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的建立和首次会议的召开,必将有助于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和司法行政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成员国法治建设。联合声明的签署,对于加强上合组织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宗旨和任务,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时隔近二十四年再次专题听取最高检反贪贿工作
2013年10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也是最高检继1989年10月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报告后,时隔24年后再次就反贪污贿赂向人大进行报告。报告显示,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忠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群众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点评: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检察机关使命艰巨、责任重大。正如报告强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充分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全面履行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与重托。
 
7 国务院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改革 修法六十一部取消下放九十三项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部、修改了25部行政法规;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16部行政法规,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7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法律共19部、行政法规42部,涉及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93项。
点评: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一届国务院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先后决定取消和下放3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工作中,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强调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工作进度,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分批进行了清理。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正是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依靠法治的力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创造活力。
 
8 薄熙来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开创公开先例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过程中,济南中院开创司法公开先例,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全面地对庭审信息进行披露,受到国内外舆论广泛肯定。9月22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点评:
薄熙来案的“看点”,一是案件本身,人物够重、案件够大,其侦办审理,体现了中央严厉惩治腐败决心,彰显了中国依法反腐精神;二是案件审理,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特别是公诉方对多种证据的运用、法庭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相关证人的出庭作证、官方微博及时全面的庭审信息披露等,受到国内外舆论广泛肯定,被法学专家称为“我国法院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一个典范”,亦开“中国司法公开之先河”。
 
9 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亮相 当事人实名原则上不得改换撤回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与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比,此次发布的《规定》15个条文又有了明显变化,不仅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更强调了当事人实名公开,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
点评:
公平正义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只有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上网,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强有力之举。从过去的公开需要审批到如今的不公开才要审批,也充分体现出此次公开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仅能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司法民主,也最大限度地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发生。
 
10 充实消费者权益加大惩罚性赔偿 实施二十年消保法首次进行大修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监管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另外,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点评:
消保法的为人熟知,“双倍赔偿”条款功不可没;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消保法功不可没。自1994年1月1日施行20年来,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此次修法,体现了“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尽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增强社会消费信心”的立法理念。此次修法,既是首修,也是大修,称其为大,正是基于这三条理念之下的具体规定,比如“三倍赔偿”等。这些,也让人们对2014年的“3·15”充满期待,因为,那一天,新消保法正式实施。
 
 
【法律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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